18luck.tech章程


第一条18luck.tech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以及知识产权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会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促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动创新,提高竞争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增强会员与政府部门,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积极开展企事业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维护本领域的职业道德;促进会员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elnod.com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在境内外举办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经验,提高会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强化会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诉讼,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五)适应会员需要,举办知识产权相关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等,提高会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经批准开展与境外相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调查研究,就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公共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知识产权社团组织、企业知识产权专业性社团组织等。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单位营业执照;

3.个人会员有关证明等。

(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团体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包括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执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4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员自愿申请;

(二)能按要求参加理事会活动,履行理事职责;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会员